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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款的期限
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则,持票人应当依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一定时付款或许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依照票据法规则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仍应当持续对持票人承当付款职责。
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持票人也可以托付代理人进行提示。
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则,经过托付收款银行或许经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三、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则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必要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托付银行收款的,受托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托付的收款银行的职责,限于依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检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检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许有效证件。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依照付款日的商场汇价,以人民币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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