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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承兑快讯| 我国首例电票诈骗案一审宣判,涉案资金20亿,三名被告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 来源: 已浏览: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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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在司法机关的介入下,曾经轰动一时的工行“电票”大案诸多细节逐步浮出水面。


2016年8月,21世纪经济报道曾独家报道了这起电票诈骗案件,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了20亿元电票。这些电票开出时,采用了多家企业作为出票人,代理行是工商银行,承兑行是焦作中旅银行,最后这些电票辗转流入恒丰银行等机构贴现,最终资金流进了几家民企。


案件争议的几个焦点:一是焦作中旅银行声称电票并非该行开出,系不法分子冒用该行名义在工行开设的同业账户;二是同业户的开立是否合规,工行是否按照规定对中旅银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三是恒丰银行等机构最后贴现,实际承担了约20亿元的损失,该如何索赔?


2018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利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逯某某、崔某、张某无期徒刑,其余三名被告人胡某、黄某某、周某被判处7至13年有期徒刑。至此,震惊全国的首例电票诈骗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历时两年多,暂时告一段落。


案件审理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是本案瞒天过海的作案手法令人惊叹,俨然一部现实版的《偷天换日》。

2016年6、7月,崔某、逯某、张某等人伪造了焦作中旅银行证明文件等材料,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与工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签订代理接入协议。


随后,崔某、张某等人伙同企业负责人胡某向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提交了伪造的焦作中旅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并雇用李某在借来的办公室,假冒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骗过了工行开户行人员的上门核查,成功在工行廊坊支行开设同业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随后,利用“焦作中旅银行”账户给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签发票据。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融资企业主黄某等,之前并不认识这些票据中介,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


2016年7月25日至28日,崔某、张某、胡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家酒店内,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企业主黄某、胡某名下或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电子汇票,再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行虚假承兑、贴现,开具了40份共计20亿元的电子汇票。


之后,崔某、张某等人通过票据中介到恒丰银行上海分行、邢台银行等进行转贴现,扣除相关手续费后,骗得转贴现资金19亿余元。



第三步:借壳上市


张某所说的不用提供担保物就能开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就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对企业开出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既然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承兑,就不能让被冒用的银行发现。


张某心里清楚,大的商业银行管理规范,要冒用难度较大,所以只能找小的城商行。即使冒用小的城商行名义对汇票进行承兑,也需要对该银行有足够的了解,最好城商行里有自己的人,此时,焦作中旅银行就成为最佳选择。前面提到,虽然逯某某已经离开焦作中旅银行,但是其在焦作中旅银行公司部工作多年,很容易弄到焦作中旅银行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印鉴模板等相关执照复印件,有了复印件再制作出以假乱真的“原件”轻而易举了。


第四步:移花接木


要冒用焦作中旅银行的名义代理接入电票系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与大的商业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代理接入协议》;第二,在大的商业银行开立同业户。

而逯某某恰巧在某次饭局上结识了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的赵某,工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对签订《代理接入协议》管理十分松散。逯某某将焦作中旅银行与郑州分部签订《代理接入协议》的意向告诉赵某后,赵某一口就答应了;此时,赵某并不知道逯某某已经不是焦作中旅银行公司部的副总经理;《代理接入协议》的签订过程也十分简单,赵某把协议电子版发给逯某某,逯某某打印出来盖好私刻的焦作中旅银行的印章后寄给赵某,赵某给《代理接入协议》盖章后按照逯某某的要求将协议寄到了兰州。

签订好代理接入协议,接下来就是找一个工商银行的分行或者支行,以焦作中旅的名义开立一个同业户并代理接入电票系统。由于冒用焦作中旅银行的名义与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签订《代理接入协议》完成的太容易了,以至于他们认为后面同业户开立也并非难事,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为其他银行开立同业户,除了需要核实银行资质材料的真伪外,还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核实银行身份,并派人到申请开户银行上门核行面签。


张某心里清楚,他们根本不可能控制焦作中旅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如果工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的方式对开立同业户的焦作中旅银行进行核实,那他们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开立同业户的行为就会被发现。所以,他们在寻找开立同业户的银行时,首先向开户银行说明焦作中旅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无法收到查询信息,换句话说焦作中旅银行不能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核行确认。


正当张某等人一筹莫展时,一次偶然机会,崔某经北京资金掮客杜某介绍,认识了工商银行廊坊支行副行长李某,崔某以焦作中旅银行员工的身份把焦作中旅银行想要在工行开立同业户的想法告诉了李某,并向李某解释,焦作中旅银行被中国港中旅集团收购后,行内新旧两派内斗严重,以致大额支付系统无法收到核行信息,但可以接受工作人员亲自核行面签。李某就给廊坊支行的开户工作人员打了招呼,要求工作人员配合张某等人开立同业户。虽然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同意开立同业户,但还是要到焦作中旅银行核行面签。张某将核行面签的事情告诉逯某某,并提出需要逯某某在焦作中旅银行借一间办公室,以便在核行面签时使用。


第五步:瞒天过海


在焦作中旅银行借一间办公室对于在焦作中旅工作多年的逯某某来讲并非难事。核行面签日期确定后,逯某某找到焦作中旅银行保卫部经理赵某某,告诉他将在某天中午到赵某某办公室喝茶,顺便跟几个朋友谈点业务。共事多年的老同事要借自己的办公室喝喝茶,赵某某自然无法拒绝;赵某某在工作时间有中午回家休息的习惯,核行面签的当天,赵某某早早的回家了,临走前把办公室钥匙放在一楼的门卫处,并告诉值班的门卫,逯某某中午要来喝茶,到时候把钥匙给他。


核行面签的当天,逯某某以焦作中旅银行办公室主任的名义在保卫部经理办公室里接待了前来核行面签的工行廊坊支行的两名员工,由于一些核签材料上需要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名,他们又提前找好李某某冒充焦作中旅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当廊坊支行的工作人员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过程进行录像时,李某某显的有些紧张,幸好签字过程很短暂,才没有露出马脚。


核行面签完成之后,张某顺利在工行廊坊支行开立同业户,并拿到了同业户的U盾,张某紧接着又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在工行廊坊支行代理接入电票系统,虽然廊坊支行工作人员对代理接入电票系统业务操作不熟练,但是在张某的指导下也顺利完成了。


第六步:万事俱备 只欠东风


开立同业户并代理接入电票系统后,接下来就是寻找符合开票条件的企业;找到能够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很容易,但是要让这些票据在市场上顺利流通,就要找一些有国企背景的企业,于是本案的四号人物胡某和五号人物黄某某就出现了,胡某和黄某某手中都有几家有国企背景的企业,两人的企业刚好也有融资融资,所以听说张某和崔某能够帮他们的企业融资,就义不容辞的答应用他们的企业帮忙开票。


第七步:牛刀小试 屡试不爽


2016年7月27日,张某、崔某、胡某等人齐聚在工行廊坊支行附近的七修酒店内,开始为开票做最后准备。“票据专家”崔某经过调试,成功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代理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以胡某和黄某某控制的公司分别作为出票人和收票人开具40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据金额5000万元,合计开出电票金额20亿元人民币。40张电票经焦作中旅银行承兑后在很快在几家金融机构内背书转让,张某等人获得票据贴现款19亿余元。


正所谓冥冥之中皆有定数,张某等人怎么也没想到,他们的行为很快被暴露。并且,从2016年8月28日获得票据贴现款到8月5日东窗事发仅仅用了七天,和七修酒店的“七”字不谋而合。


第八步:东窗事发


倘若张某等人获得19亿元电票贴现款后就此收手,获得融资的企业在一年内能够顺利把借款还上,张某等人用企业的还款向最后的持票人付清票据款项,则本案背后的犯罪行为可能永远不会被人所发现。


但是,万事皆毁于贪。张某、崔某、逯某某等人以高息将票据贴现款借给需要融资的企业后,部分企业提出需要更多的融资款,张某等人觉得,这种办法来钱太快太容易了,何不趁机再来一把,做完这一把就金盆洗手,从此快意人生。于是,“三巨头”经过商量,以同样的手法又开出10亿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问之前交易的金融机构是否继续收票。该金融机构的票据部负责人徐某某也想借机再挣一把,但是这次徐某某提出把交易利率从之前2.9%提高到3.4%。3.4%的利率要高于票据市场平均交易利率不少,徐某某以为对方肯定会砍价,但是没想到张某等人一口就答应了,这反而让徐某某多少有些不放心。徐某某刚好认识一个焦作中旅银行的朋友,就打电话过去问他朋友你们最近承兑的一批电票为什么这么高的贴现利率,对方告诉徐某某,焦作中旅银行没有接入过电票系统,也没有承兑过任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酷暑八月,徐某某听到这话却惊出一身冷汗。


徐某某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后,金融机构高层领导连夜开会讨论后决定报警,上海经侦接到报案后将涉案银行账户全部冻结,但是只冻结到部分涉案资金。其中崔某、逯某某等人分得的款项还未来得及转移即被冻结,张某分得款项后,携带行李箱到各大银行提现,两天之内提现4000余万元。张某后来虽然到案,但是4000余万的款项至今仍不知去向。


延伸阅读:票据诈骗行为有哪些?


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巨额承兑汇票诈骗说明了我国金融管理体系的漏洞,票据诈骗如此猖獗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下面就票据诈骗进行盘点,并对如何预防做个探讨。


伪造、变造票据凭证


伪造票据凭证,是指通过仿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图案、颜色、格式,非法印刷、复印、绘制,制作假的票据的行为。变造票据凭证,是指对真实的票据采取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非法加以更改的行为。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中,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的,即构成票据诈骗行为,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持票人得不到付款的,也构成票据诈骗行为。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即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备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实际能力,而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签发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资金,或者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兑付。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指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在出票时对汇票、本票的应记载事项作虚假记载,如记载虚假的汇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从而使票据得不到兑付。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即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并不具备所有权、支配权的票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已经过期作废的票据而进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现、充作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交易担保等行为。


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


即票据的付款人明知出票人、持票人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而仍然与他们配合,实施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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